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非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非抗字第43號再抗告人 章家豪 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亞青 間票款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相對人「 李亞青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亞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藍家偉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