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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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莫依嘉 (原名: 莫玉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公司變更之相關證明文件(原債權人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莫依嘉(原名:莫玉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