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43號聲請人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7-NF-000253至77-NF-000266│1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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