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上訴人 官翰煒
林文恒恩樂.拉儒亂林培恩汪中玫 吳忠山 余光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林玉珮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