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游阿彬
游玉蘭 兼上二人 游文淵 訴訟代理人被告 洪妙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