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謝靜宜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謝在維
李茶妹 相對人 謝清利
謝業俊劉端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四一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謝惠菁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5年度繼字第1418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謝惠菁戶籍謄本、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帳單查詢、貸款融資查詢(均為影本)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書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