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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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選字第8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曹宗鼎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