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鈞祺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涂鈞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53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民國111年9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重量與成分鑑定報告1安非他命3包驗前含袋總毛重3.8358公克,驗前總淨重2.952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2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7號卷第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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