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春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春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11年3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2年10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歐春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原訴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壢交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洗錢防制法、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是本院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11年3月11日入監執行,並於112年10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727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1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