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1號原告 李柏晟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 律師被告 李國賢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陳報被告李國賢之戶籍地址已有變更,致對被告李國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