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 余政勳 律師即 傅新生 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莉容 等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原上訴人傅新生(下稱傅新生)之遺產管
理人,傅新生於本案訴訟(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案件)第一、二審程序,均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經原審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依傅新生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資料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通知書所示,傅新生遺留債務已大於可處分之遺產,而無法支應訴訟費用。又本案請求經原審判決勝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傅新生之遺產管理人,傅新生之遺產僅
有銀行存款25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330元,投資4筆計390元,債務9筆計189萬768元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影本、傅新生死亡前兩年所得財產資料清單、傅新生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通知書為憑(見本院卷第5到21頁),堪認傅新生之遺產不足以支付本案所需補繳之第一、二審裁判費18萬8,440元、28萬2,660元。又本案經原審判決傅新生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傅新生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追加之訴,依聲請人主張之上訴理由,尚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核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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