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先後犯贓物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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