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4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345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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