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39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