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選任辯護人王永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王幸華法官官信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選任辯護人王永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王幸華法官官信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