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柏翰選任辯護人洪順玉律師被告曾綉婷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 律師
王秋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處壹年捌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主文欄第二項「處壹年柒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處壹年捌月」及「處壹年柒月」均漏載「有期徒刑」,參照上開說明,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溫祖明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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