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61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許立正 債務人 劉奉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奉鳴於民國101年3月5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50萬元整(本行核貸15萬元),並有利息(依本行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37%)加計5.58%計算,目前為6.95%)及違約金之約定(貸款約定書第七條)。惟債務人於民國102年9月13日當期應繳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112,001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貸款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依約定書第十條第一款約定清償債務本息,惟迄今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