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莊振成受刑人即被告郭慶民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再字第916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振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郭慶民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莊振成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存卷足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