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1月9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315號送達證書及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97年5月20日南縣歸警偵字第0970008013號函附拘票、報告書(拘提未獲)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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