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789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崇愷 即移動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吳崇愷即移動工程行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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