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5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盛嘉

陳耀康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盛嘉、陳耀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