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5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盛嘉
陳耀康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盛嘉、陳耀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