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76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於民國114年1月1日前繫屬),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6萬1088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