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告 吳春美

蔡欽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523元(計算式:85萬866元+131萬3,657元=2,164,523,詳如附表一、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羅婉燕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4萬3,575元)

1

利息

84萬3,575元

113年9月10日

114年1月5日

(118/365)

2.49%

6,790.66元

2

違約金

84萬3,575元

113年10月11日

114年1月5日

(87/365)

0.249%

500.67元

小計

7,291.33元

合計

85萬866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9萬4,773元)

1

利息

129萬4,773元

113年9月8日

114年1月5日

(120/365)

4.13%

1萬7,580.53元

2

違約金

129萬4,773元

113年10月9日

114年1月5日

(89/365)

0.413%

1,303.89元

小計

1萬8,884.42元

合計

131萬3,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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