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9號

聲請人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C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民國113年5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5月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

  存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