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號
聲請人 陳黃清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賴峻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號
聲請人 陳黃清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