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智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智簡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志帆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74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蕭志帆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外接式硬碟(含外接盒、USB接線)壹具、維修服務單貳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罪:蕭志帆為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02室「大丸遊戲店」之店長,明知「瑪琍MARIO」、「Wii」等商標圖樣業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日商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而如附表所示外接式硬碟內儲存之Wii、MARIO等電腦程式遊戲軟體,為日商任天堂公司、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遊戲軟體,非經日商任天堂公司、美商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且透過「Wii」遊樂主機執行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在顯示器畫面上可顯現「Wii」、「MARIO」等字樣,足以使消費大眾認為該等遊戲光碟係日商任天堂所生產發行。詎竟未經日商任天堂公司、美商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與該店總公司即大丸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凌茂榮 (另由檢察官偵辦中),基於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權及販賣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2、3月間起,迄99年5月4日止,在前述大丸遊戲店內,以每具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販售內含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遊戲軟體之外接式硬碟,另以2000元之價格,代顧客灌錄附表所示盜版遊戲軟體,以此方式共計重製
7至8具行動硬碟、外接式硬碟,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專用權。嗣於99年5月4日,為警據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內含如附表所示遊戲軟體之2.5吋320GB外接式硬碟(含外接盒、USB接線)1具及用作顧客下訂上開外接式硬碟之維修服務單2紙。案經日商任天堂公司、美商任天堂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蕭志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日商任天堂公司、美商任天堂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徐宏
昇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訴、證人即扣案維修服務單顧客 李國華 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
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審定號第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查詢資料、告訴代理人 徐宏昇 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各1份、上開鑑定意見書所附扣案外接式硬碟讀取內容照片5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搜索、扣押照片12張、扣案之外接式硬碟1具(含外接盒、USB接線)及維修服務單2紙。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核被告分別侵害日商任天堂公司、美商任天堂公司著作權及日商任天堂公司商標權之行為,分別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2罪)及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侵害商標權罪(1罪)。就違反商標法部分之犯行,公訴人於起訴書中漏未論罪,惟起訴之犯罪事實就此部分之犯行既已敘明,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辦理,並增列上開法條;至起訴書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誤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惟經公訴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業已自行更正原起訴法條,本院自無庸再變更公訴人起訴之法條。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犯罪,分別以意圖銷售、販賣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而銷售、販賣者係以營業牟利也,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是行為人基於一個意圖銷售、販賣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商標權之行為,於行為概念上,均應認屬上開所指之集合犯,而皆為實質上一罪,各論以一罪即為已足。被告本於一次決意而犯上開罪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論處。被告與凌茂榮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竟故意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商標權,使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及商標權人之智慧財產權受有相當損害,及售出與查扣之非法重製遊戲軟體之數量,被告已與告訴人日商任天堂公司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犯罪後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扣案之外接式硬碟(含外接盒、USB接線)1具為犯本件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沒收;至維修服務單2紙為共同正犯凌茂榮所有,供犯本件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
3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8條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
┌──┬────────┬──┬─────┬───────┐│編號│檔案名稱│數量│著作權人│侵害之商標權人││││││及商標│├──┼────────┼──┼─────┼───────┤│1│超級紙片馬里奧(│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公司│Wii、MARIO│├──┼────────┼──┼─────┼───────┤│2│超級馬里奧棒球場│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家庭棒球(日)││公司│Wii│├──┼────────┼──┼─────┼───────┤│3│軍隊戰爭2[WiFi]│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公司│Wii│├──┼────────┼──┼─────┼───────┤│4│零月蝕之假面(日│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公司│Wii│├──┼────────┼──┼─────┼───────┤│5│馬里奧派對8(美│1│美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公司│Wii、MARIO│├──┼────────┼──┼─────┼───────┤│6│馬里奧與索尼克在│1│美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溫哥華冬奧會││公司│Wii│││[WiFi][平衡板]││││││(歐)││││├──┼────────┼──┼─────┼───────┤│7│馬里奧賽車[WiFi]│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公司│Wii、MARIO│├──┼────────┼──┼─────┼───────┤│8│WiiFitPlus(│1│美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TW:P)││公司│Wii│├──┼────────┼──┼─────┼───────┤│9│Wii健身[平衡板│1│美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中)││公司│Wii│├──┼────────┼──┼─────┼───────┤│10│Wii健身加強版[│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平衡板](日)││公司│Wii│││││││├──┼────────┼──┼─────┼───────┤│11│Wii第一次接觸(│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公司│Wii│├──┼────────┼──┼─────┼───────┤│12│Wii運動度假勝地│1│美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MP](中)││公司│Wii│├──┼────────┼──┼─────┼───────┤│13│Wii運動度假勝地│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MP](日)││公司│Wii│├──┼────────┼──┼─────┼───────┤│14│Wii運動(中)│1│美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公司│Wii│├──┼────────┼──┼─────┼───────┤│15│Wii音樂[平衡板│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WiFi](日)││公司│Wii│││││││├──┼────────┼──┼─────┼───────┤│16│口袋妖怪戰斗革命│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WiFi](日)││公司│Wii│├──┼────────┼──┼─────┼───────┤│17│口袋妖怪樂團皮卡│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丘大冒險(日)││公司│Wii│├──┼────────┼──┼─────┼───────┤│18│ 塞爾達 傳說 黎明公 │1│美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主(美)││公司│Wii│├──┼────────┼──┼─────┼───────┤│19│大金剛叢林敲擊(│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公司│Wii│├──┼────────┼──┼─────┼───────┤│20│拳王爭霸[平衡板│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公司│Wii│├──┼────────┼──┼─────┼───────┤│21│新超級馬里奧兄弟│1│美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Wii(美)││公司│Wii、MARIO│├──┼────────┼──┼─────┼───────┤│22│火炎紋章曉之女神│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日)││公司│Wii│├──┼────────┼──┼─────┼───────┤│23│瓦里奧制造平滑移│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動(日)││公司│Wii│├──┼────────┼──┼─────┼───────┤│24│用Wii玩馬里奧網│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球GC(日)││公司│Wii、MARIO│├──┼────────┼──┼─────┼───────┤│25│瘋狂卡車(日)│1│日商任天堂│日商任天堂公司│││││公司│W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