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聲請人 陳安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影本之票據號碼與警察機關報案登記表之票據號碼不符,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正確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