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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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84號原告 王瓊慧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被告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發晟 被告麗緻廣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楚詳 被告 張綺荔
陳美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