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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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德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德明因侵占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982
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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