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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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4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105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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