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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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唐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瑤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並補正起訴狀繕本及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份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