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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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國樑(原名周國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國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國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1)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2)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67
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