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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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被告 郭成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