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簡伯勳 被告 簡燕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300元,面積為1,165平方公尺,請求移轉範圍為6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76,583元(14,300×1,165×1/6=2,776,583,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予伶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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