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鯤進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林鯤進,前經本院許可
在案,茲因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
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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