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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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
字第3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本
票伍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
第3行之「本票四紙」應更正為「本票五紙」。(二)扣案
之手銬1付、鑰匙1支,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