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麗美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據本院以93年
度桃簡字第135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