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八八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萬年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被告壬○○住台北市○○路○○○號十四樓之二
己○○住同右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庚○○住台北市○○路○○○號七樓被告丁○○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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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北市○○○路○段○號三、四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右訴訟代理人甲○○住同右被告即反訴原告乙○○住台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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