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伯俊
盧沅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伯俊、盧沅睿等2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洪振峰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