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鄉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2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1,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