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因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52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涂瓔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