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5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8
月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