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08號原告甲○○
丙○○○○台北郵政46-26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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