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 廖桂英 被告 李祖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准與被告離婚,因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以110年度家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業於110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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