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8月中旬至│93.7.16至│││93.9.3.│93.1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493號│93年偵字第156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2654號│94年上易字第923號││實│││││審├──────┼──────────┼──────────┤││判決日期│93.11.30│94.9.1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2654號│94年上易字第9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3│94.9.1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166號│94年執字第11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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