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恐嚇取財│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3.1月初│93.5.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17413號│92年偵字第1741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323號│94年上訴字第1323號││實│││││審├──────┼──────────┼──────────┤││判決日期│94.9.7│94.9.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323號│94年上訴字第13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9.7│94.9.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0476號│94年執字第10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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