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 王智立 (即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組織捐助章程第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經第9屆第8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並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變更組織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捐助章程、相對人第9屆第8次及第10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文化部105年1月8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組織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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