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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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緝字第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交易緝字第六號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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