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劉坤典法官胡宗淦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0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貳零零壹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叁拾柒萬肆仟伍佰│PA二九六一四九││││限公司│││叁拾伍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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