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五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四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西建企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南門分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捌萬壹仟叁佰柒拾│NM三八七0二四│││││││伍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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